鄭玄“禮者體也”釋義
作者:吳飛
來源:《勵耘語言學刊》,2020年第1輯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七月廿七日庚申
耶穌2020年9月14日
一、禮者,體也,履也
鄭玄《禮序》云:“禮者,體也,履也。統之于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孔穎達《禮記正義》、賈公彥《周禮正義》均有援用,使之成為禮字的標準釋義。以體和履訓禮,皆為典範的聲訓,鄭玄也解釋了其因聲求義之理據:統之于心和踐而行之。普通認為,二訓分別基于《小戴禮記》中的《禮器》和《祭義》等篇,但在漢代訓詁學傳統中,鄭玄應是初次將二訓放在一路。
《白虎通德論》:“禮者,履也,履道成文也。”許慎《說文》:“禮,履也,所以事神降福也。”皆以履為訓。今本《周易》的履卦,在馬王堆帛書本中即為禮卦,也可證明,禮、履二字互通,不乏用例。
從字源來看,甲骨文中有豊字,王國維師長教師解為“象二玉在器之形”,為禮之本字,“盛玉以奉神人”。王師長教師又謂:“蓋推之而奉神人之酒亦謂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3]由豊演變為醴與禮(禮),其字義顯然加倍天然、直接。《說文》的“所以事神致福也”,說的恰是此義,孫雍長師長教師指包養女人出,這是《說文》中僅見的聲訓兼義訓的三例之一,[4]較之《白虎通德論》中的“履也,履道成文也”,其說更長。
甲骨文“豊”
而根據文字演變來看,醴與禮之從豊,顯然比體之從豊更天然,也應該更早出現。對體(體)字而言,豊才僅僅是聲旁。以體訓禮,在文字學上未必很有事理,然在鄭氏之前,除《禮器》等《禮記》文本外,亦見于緯書《年齡說題辭》:“禮者體也,情面有哀樂,五行有興滅,故立鄉飲之禮,終始之哀,婚姻之宜,朝聘之表,尊卑有序,高低有體,王者行禮,得天中和”“禮者體也,禮所以設容今天地之體也。”[5]鄭玄接收了“體也”之訓,將它與“履也”之訓并列。但對履之義訓,卻在後人的基礎上有所修改和晉陞。《白虎通德論》和《說文》雖然都以履訓禮,但前者并未言及踐履,后者的“事神降福”已經與“踐履”相關,但尚未點明,而鄭氏的“踐而行之”之訓,應即來自《祭義》“禮者,履此者也”與《仲尼閑居》“言而履之,禮也”。自從鄭氏確立此訓之后,踐履便成為對此的標準訓釋。
鄭氏將“體”放在“履”之前,使此二包養價格字之訓構成一個意義體系。鄭氏的門生劉熙在《釋名》中說:“禮,體也,得其事體也。”張舜徽師長教師謂:“《釋名》者,所以紹鄭學余緒而發揮光年夜之者也。”[6]由此可以看到一個演變的順序:從以履訓禮,到體、履二訓,再到僅以體訓禮,對體字之訓越來越強調。鄭玄對體字之訓的重視,應與劉熙類似,不過,他并未放棄履字之訓,而是以這兩個字構成了對禮的基礎懂得,在“統之于心”和“踐而行之”之間,搭建起其禮學體系包養網dcard的出發點。
體與履相關,經籍中亦有其例。《詩·衛風·氓》:“爾卜爾筮,體無咎言。”鄭箋云:“體如字,韓詩作履,履,幸也。”然《禮序》中之體與履,顯然與此處分歧。而鄭氏禮學體系的基礎義理,應該就包括在“統之于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一語當中。但對古人而言,僅有這兩句話,恐仍難詳其義。若何建軍師長教師有《禮者體也:先秦典籍中關于身體與禮的討論》一文[7],便徑以“身體”釋“體”字。然細究其意,無論是鄭玄“統之于心”之訓還是劉熙“得其事體”之訓,均非簡單的身體之義。此“體”字究為“身體”之“體”,“全體”之“體”,抑或“體用”之體?“體也”與“履也”二訓之關系畢竟為何?此關系到禮學體系之焦點議題,而其焦點的焦點,更在于對“體”的懂得。
《禮序》雖佚,部門還保存在孔、賈二疏之中。要盡能夠清楚鄭氏原文,不成脫離二疏。孔穎達云:
鄭作序云:“禮者,體也,履也。統之于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鄭知然者,《禮器》云:“禮者,體也。”《祭義》云:“禮者,履此者也。”《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為體,《儀禮》為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淆為禮,至于并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或云此經文也,此威儀也。”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別也。所以《周禮》為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于物,故為體。賀玚云:“其體有二,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髙下、小年夜、文質,各有其體。二曰禮體,言圣人制法,體此萬物,使髙下、貴賤各得其宜也。”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雖萬體,皆統一履,履無兩義也。
賈公彥《周禮疏》亦云:
案《禮序》云:“禮者,體也,履也。”一字兩訓,葢有以也。統之于心名為體,《周禮》是也;踐而行之名曰履,《儀禮》是也。
孔氏、賈氏皆據鄭氏《禮序》,以為一字二訓,傳達兩種含義,《周官》為體,《儀禮》為履,這也應該是鄭氏于《禮序》中明確講出的意思,已然展現了鄭氏禮學的基礎架構。此處之“體”字顯然不成簡單訓為“身體”之義。蓋《周官》明官制,“惟王建國,辨樸直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此即孔氏所謂“立治之本”。劉熙所謂“得其事體也”,當亦由此而來。
然此何故謂之“體”?孔氏之時亦已難明,故引賀玚之說,以為其本義為物之體,此“物”字當包動、植與人之類,各有其體,人之身亦自成其體。然以《周官》為體,非指物體或身體,而是圣人建國立法,使萬物之體各得其宜,其體字亦有動詞義,即賀氏所謂“體此萬物”如此。《周官》云:“惟王建國,辨樸直位,體包養網心得國經野,設官分職。”“體國”之“體”,鄭注為“分”,賈疏:“言體猶分者,謂若人之手足,分為四體,得為分也。”“體”之本義當仍由身體而來,故賈氏仍就身體之義釋之。此正與賀氏“體此萬物”用法分歧。故皇帝建國,既統之于同心專心,又分職于百官,因此以《周官》為禮之體。而《儀禮》則細描踐履冠昏喪祭射鄉朝聘等諸禮之具體儀節。禮待踐履而成,故《儀禮》為禮之履。由是觀之,鄭氏“體也”之訓雖不就身體而言,卻仍由身體之義輾轉引申而來,以成其《周官》為禮制之體之說,并由此涵攝三《禮》甚至群經。而欲探明禮與體之關包養站長系,尚不成僅滿足于此,仍需于各經求索其義。
《禮記正義序》
二、總十二屬
孔穎達已經明確談到,“禮者體也”之訓來自《禮器》。《禮器》的原文是這樣的:
禮也者,猶體也,體不包養心得備,正人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禮有年夜有小,有顯有微,年夜者不成損,小者不成益,顯者不成揜,微者不成年夜也。故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其致一也。
此一段顯然與《禮序》中體字之訓親密相關。不僅禮與體的關系,並且對于鄭氏確定《周禮》《儀禮》極為主要的三百三千之說亦來自于此。但此處的“體”又分包養網dcard歧于以《周官》為體之說,而與身體的關系更為親密,故鄭于此處注云:“若人身體。”孔疏:
“禮也者,猶體也”者,猶若人身體也。“體不備,正人謂之不成人”,釋體也。人身體、發膚、骨血、筋脈備足,乃為成人。若片許不備,便不為成人也。“設之不當,猶不備也”者,合譬也。禮既猶如人之有體,體雖備,但設之不當,則不成人,則設禮不當,亦不成禮,猶人體之不當也。所以已祭六合,復祭山水、社稷;已事生人,復祭宗廟,是備祭之義也。“禮有年夜”者,謂有年夜及多為貴也,“有小”者,謂有小及少為貴也,“有顯”者,謂有高及文為貴也,“有微”者,謂有素及下為貴也。“年夜者不成損,小者不成益,顯者不成揜,微者不成年夜也”者,各隨其體而設禮,不得不當也。
此疏對懂得《禮器》中的邏輯很有幫助:于個人而言,身體發膚俱全,方成為人。若禮不備,則亦難以成人。但禮之備還需求設之當,即鉅細顯隱各得其所,方為禮備,正如人之四體,各有所司,不成混雜。隨后所列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即是各種分歧禮制之總體,而鄭注云:“經禮,謂《周禮》也,《周禮》六篇,其官有三百六十;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禮》篇多亡,本數未聞,此中事儀三千。”
此處雖明確就身體論禮,但記文為“猶體也”,鄭注為“若人身體”,孔疏更證成其義,皆以譬喻言禮與身體之關系,即禮的主要性好像身體的主要性,而不是在講關于身體的禮。恰是因為這個比方義包養意思,鄭氏才幹夠順理成章地描寫各種禮,乃至以《周禮》為經禮和禮之體。
直接關于身體的禮當然不是沒有,但若何由身體之禮,衍生為這種譬喻意義上的禮之體,還需求進一個步驟辨析。《曲禮》中關于行走坐臥的禮,均觸及到身體,《儀禮》中繁瑣的儀節,亦多關乎身體,故《冠義》云:“常人之所以為人者,禮義也;禮義之始,在于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
體(體)字本義,《說文》:“從骨,豊聲。”異體字有體、軆、骵等,亦多從骨或從身,不成能脫離身體來懂得。然“體”與“身”皆指身體,二字區別安在?《說文》釋“身”云:“躬也,象人之身。”《九經韻覽》:“軀也,總括百骸曰身。”高郵王氏《經義述聞》云:“人自項以下,踵以上,總謂之身。頸以下,股以上,亦謂之身。”無論是以躬或軀為訓,身的本義應指軀干,并由此引申為身體之所有的。由此再引申,《爾雅·釋詁》以為自稱之詞,邢氏疏:“我者,施身自謂也。”“身即我也。”與之相對,體之本義卻往往更強調身體的分歧部門。《說文》謂:“總十二屬也。”十二屬即身體之十二部門。《釋名》:“體,第也,骨血、毛血、表里、鉅細,相次序遞次也。”桂馥釋“十二屬”云:
總十二屬也者,屬,連也。本書彳象人脛三屬相連也,《雜記》注云:“體,手足也。”《周禮·內饔》:“辨體名肉物。”注云:“體名,脊、脅、肩、臂、臑之屬。”宣十六年《左傳》:“宴有折俎。”注云:“體解節折升之于俎。”正義:“按《特牲饋食禮》有九體,則肩一,臂二,臑三,肫四,胳五,正脊六,橫脊七,長脅八,短脅九。此謂士禮也,若年夜夫禮,則十一體加脡脊代脅。”《孟子》:“則具體而微。”劉熙注:“體者,四肢股肱也。”《禮器》:“禮也者,猶體也。一體不備,正人謂之不成人。”[8]
《說文解字注》
在三《禮》和其他先秦典籍中,“體”字常用來指犧牲身體上的某部門肢體,桂馥所引《周禮·天官冢宰·內饔》《儀禮·特牲饋食禮》《左傳》皆為其例。《禮記·禮運》:“然后退而合亨,體其犬豕牛羊,實其簠簋籩豆铏羮,祝以孝告,嘏以慈告,是謂年夜祥。”此處仍就犧牲之體而言,惟此“體”字,鄭注:“體其犬豕牛羊,謂分別骨血之貴賤,以為眾爼也。”因“體”字本有部門肢體的含義,當它于此處用為動詞,亦有“分別”之義。鄭注《周禮》“體國經野”之“體”為分,當由此而來。
由此也可想見,體字用于人身,正如劉熙所云,常為四肢之義。《廣韻》亦云:“四支也。”桂馥所引《雜記》原文為:“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鄭注:“體,手足也。四人持之,為其不克不及自屈伸也。”指的是,在為逝世者換衣服時,需求四個人來捉住四肢。再如《禮運》:“四體既正,膚革充盈,人之肥也。”《中庸》:“動乎四體。”皆為此用法。這些處所所談的,都是與肢體直接相關的禮。
回到《說文》,既曰“總十二屬”,則體不止就肢體而言,且就各肢體結合連絡之總體而言,因此作為動詞之“體包養ptt”,不止表現分,又表現連屬、親近、接納,甚至相生等含義。《釋名》所謂“骨血毛血表里鉅細相次序遞次也”,同樣是在強調,這些分歧部門又次序井然地結成一個整體。因此《學記》“就賢體遠”,鄭注:“體,猶親也。”《中庸》“體群臣也”,鄭注:“體,猶接納也。”又“體物而不成遺”,鄭注:“體,猶生也。”
三、一體之親
“身”亦有全體之義,與“體”之全體有何區別?身既本指人體中最主要的軀干,進而指代全身,此中并無分、合之義,而僅為籠統泛指此之一身。體則既有作為部門的各肢體之義,又由這些肢體連絡而為整體、全體,故分中有合,合中有分,這是“體”字最奧妙的處所。王鳳陽師長教師在《古辭辨》中指出:“‘體’有時也指身體,與‘身’同義,只不過這是就身體各部門的總和說的。”[7]他還說:“正因為‘體’表現的是身體的各組包養甜心成部門,所以作為動詞,‘體’表現將‘身’分化為各部門。”[8]因此,“體國經野”一句,雖言分國為治,更蘊含了國為一整體、全體的含義。故四體為四肢,而四體合一則為一體,“一身”卻是不成這般再分的。
我們由四體與一體的這種辯證關系,方可懂得禮學中的一個主要概念:一體之親。對一體之親的標準表述出自《儀禮·喪服傳》:
世父、叔父,何故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之子何故亦期也?旁尊也,缺乏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
父子、夫妻、昆弟為三種一體之親,即至親,馬融云:“言一體者,還是至親。”這個比方最基礎的含義是:這些至親雖好像各自獨立的肢體,但又配合組分解一個身體,骨血相連,不成朋分,故賈疏:“凡言‘體’者,若人之四體,故傳解父子、夫妻、兄弟,還比人一體而言也。”但這種一體的關系卻并非籠統而言,因為三種關系并不雷同,因此又各有各的比方:昆弟之間如四體,即四肢,即是俗語所謂的“手足”,是相對同等的關系。父子之間好像首足,即頭與四肢的包養感情關系,賈疏謂:“四體謂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體也。”夫妻牉合,段玉裁曾作《夫妻牉合也》一文專論之,文中以為,“牉”當作“片”或“半”:“考諸《說文》:‘片,判木也。’‘半,物平分也。’‘判,分也。’凡物合而分之曰‘半’,分而合之亦得曰‘半’。”[9]夫妻的牉合一體,恰是這“分而合之”“合而分之”的辯證關系,與體字的分與合是附近的。古人常說的,夫妻各是對方的另一半,恰是牉合之義。
于是,夫妻牉合為一,生下後代,好像身之四肢,而昆弟之間,便如四體手足的關系,這三種關系,恰好組成一個完全的人體。世叔父與本身并不是一體之親,但與本身的父是一體之昆弟,而父與本身又是一體之親,所以為世叔父不服依照親疏而有的年夜功服,而是加一等為不杖期。若何懂得“與尊者為一體”,在喪服學史上有很年夜爭議。賈公彥認為,與尊者一體,既包含與父昆弟一體,也包含與祖父子一體,但馬融、陳詮等認為,與尊者為一體僅指與父一體。近人曹叔彥師長教師認同賈氏之說,張聞遠師長教師認同馬融、陳詮等之說[10]。筆者亦以為,此處之尊者就己之至尊而言,當指父,而非父、祖二人。
在作為禮制基礎的宗法與喪服軌制中,一體之親是親親尊尊關系的起點。由夫妻、昆弟衍生出親疏遠近,而由怙恃後代為最後的尊尊關系,衍生出宗法之尊。父為子之至尊,不在于他是宗法中位置最尊的人,而在于他是子最天然、最直接的尊者,即一體之親當中的尊者。祖父雖比父輩分更尊包養條件,卻非直接的一體之尊,反而是由一體之尊推衍出的宗法之尊。[11]所以,與父一體的世叔父可以加服,但與祖父一體的從祖卻不成加服,因此,世叔父不會是因為與祖父一體而加服的。
曾子曰:“身也者,怙恃之遺體也。行怙恃之遺體,敢不敬乎?”(見于《禮記·祭義》)延陵方氏將此語同《孝經》中“身體發膚,受之怙包養違法恃,不敢毀傷”與《年夜戴禮記·哀公問注》中“身者,親之枝也”對照,解之云:“身者,體之全;體者,身之別。夫一人之身,生于怙恃,而別于怙恃者也,故曰:身者,怙恃之遺體。”[12]方氏很好地區別了體和身的用法,并將曾子之說與一體之親的理論勾連起來。作為全體的身,其實就是怙恃之身的一體,我與怙恃,雖然是各自獨立的人身,卻又因一體而彼此勾連。因此善待我的身,即是善待怙恃之體,是孝的主要表現。
四、先祖之體
我之身是怙恃之遺體,這是從一體之親理論發布的結論。祖父、曾祖、高祖等并非我的一體之親,卻是我一體之父的延展,因此成為我的宗法之尊。由父之至尊可發布父之父(祖父),父之父之父(曾祖)等的宗法之尊,亦可發布,父之身亦為祖父之遺體,祖父之身亦為曾祖之遺體,曾祖之身亦為高祖之遺體,等等,則在間接的意義上,我之身與這些祖先之身皆有由一體衍生出來的關聯。而宗法理論中的良多說法,正可看作此一思緒的進一個步驟推展。
《喪服傳》釋父為長子三年之服云:“正體于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喪服小記》中的“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與此同義,即,父必須本身是明日子,才可以為其明日子服三年喪,若本身是庶子,則不得為長子斬(其中觸及的宗法理論相當復雜,且歷代禮學家有良多爭議,但因為這不是本文重點,故除做需要的廓清外,本文不擬進進這些爭論的細節,只想集中在對體的懂得上)。而《喪服小記》鄭君注云:“尊先祖之正體,不貳其統也。”又注“為父后者,為出母無服”云:“適子正體于上,當祭祖也。”此皆就父、祖之遺體說,而成為宗法理論之基礎框架。孔、賈二疏又由此衍生出“正體不傳重”“傳重非正體”“體而不正”“正而不體”等情況。賈氏云:“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勝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后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后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后是也。”賈氏依然嚴格遵守了一體之親的說法,因為只要子是父之遺體,所以只要子傳父之重,方為傳體;只要明日子傳重,方為正體于上,是最幻想的傳重方法,庶子則與父為體,卻非其正體。若是孫上繼祖,則不是一體傳重;但若是傳于明日孫,則仍可算作正而不體。
先祖與我沒有直接的一體關系,卻依然有間接的繼體關系,因此鄭君又可以說“先祖之正體”。古人常以血統來解釋祖先與先祖的關系,但這類說法很少見于漢代以前的禮學文獻。三《禮》之中,“血”字不少,然多關乎祭禮,“血祭”“血食”之類,無一處與親族相關。《說文》:“祭所薦牲血也,從皿,一象血形。”段注:“此皆血祭之事。按不言人血者,為其字從皿,人血不成進于皿,故言祭所薦牲血。然則人何故亦名血也?以物之名加之人。古者茹毛飮血,用血報神,因制血字,而用加之人。”今所見甲骨文、金文中的“血”字,均為器皿下面有血滴的字形,足證血字本指祭奠中的牲口血,后才延長到人血。而以血統指代親族關系,先秦兩漢古籍中很少有此用法。而“血親”“血統”等詞,都是后世出現的。相較而言,“血脈”一詞比較多見,然亦多用于醫書,在此意義上應用的未幾。《年齡令郎血脈譜》之名,當包養網dcard系后起。[13]又有揚雄《太玄》“親附疏,割犯血”,俞曲園謂:“血與疏對文,則血是親近之意,猶言骨血也。”[14]然別人解《太玄》均不從此說,曲園之說應誤。在唐代的文獻中,就明確出現了血親等詞,但也不很常見,能夠是隨著與西域的接觸而傳進的。
中國典籍中比較接近的是《郭店竹簡·六德》中的“血氣之親”。至宋朱子也從血氣的角度懂得祖先與子孫的關系,謂:“蓋骨血之親,本統一氣。”[15]“人逝世雖終歸于散,然亦不便散盡,故祭奠有感格之理。先祖世次遠者,氣之有無不成知。然奉祭奠者既是他子孫,必竟只是一氣,所以有感通之理。”[16]“血氣”一語雖與親屬相關,但是強調的還是血與氣為身體之構成,且更多側重的是“氣”。而這許多討論,良多又是就謝上蔡“祖考精力,即是自家精力”[17]展開的。[18]再如賈疏:“謂子與父骨肉是同為體。”也是明確以骨、血構成了身體,與“骨血”含義接近,“血”字并無特別含義。
而在東方,以血聯結親屬卻是一個相當陳舊的觀念。在古希臘文里,血(αἷμα)可以表現親人,有時候和家族(γένος)可以互換,人們認為,親人是因為流著雷同的血而成為親人的,亂倫則是淨化了血統,這是悲劇《俄狄浦斯王》的焦點牴觸。到了《羅馬法》中,更有了“血親(consanguinitas)”這個明確的法令概念。以“血”來懂得家族關系,成為東方家族觀的主要特征。涂爾干對此作了一個有名的理論總結,認為血是各文明的神圣物。[19]中國文明中雖然后來也以類似的方法比方親族關系,但這卻不是焦點。在中文台灣包養網文獻中,類似東方的“血統”“血緣”等概念是到清代以后才被廣泛應用的。特別是孫中山師長教師的著作中,大批應用“血統”一詞來講中國平易近族和文明傳統,往往讓現代人誤以為這是中國本身的概念。
畢竟是重要以“體”還包養條件是“血”來懂得親族關系,并不僅僅來自兩種醫學和身體觀的差別,更體現出兩種文明體系的宏大分歧。從血統的角度懂得,親人之間的紐帶是血的遺傳,人們關心的是血統畢竟是純正,還是被淨化、敗壞。在東方的政治傳統中,也逐漸發展出“政治體”(body politic)的概念,一個國家被比方為一個身體,各個部門被懂得為這個身體的分歧肢體,國王的身體即是這個政治體的具象化。而“法人”(coporation)一詞即淵源于此。[20]但這個“政治體”與血統完整是兩回事。血統的純正保證了國王的符合法規成分,但政治體卻是由生疏人組成的。
《利維坦》
從一體的角度懂得,起首,親人之間的關系是因為夫婦結合為一體,并通過生養完成這一整體,在這一整體當中,出發點是夫妻關系,而不是血統關系。骨血、骨肉、血氣等都只是對這種一體關系的描寫,而不是親人之間的生物性紐帶。在一體之親中,兄弟關系并不因為有血統紐帶而比夫妻關系主要。
因此,“體”的思緒與“血”的思緒有一個嚴重分歧,即至親居于絕對的焦點。從宗法上講,太祖最尊,高祖、曾祖、祖父、父的位置應該是逐漸降落的,但與我一體的父是絕對的至尊,祖父無法代替,這從喪服軌制上就看得很是明白。嚴格說來,父以上的祖先與我并非一體,我之身只是相當間接地是先祖之遺體,但這種間接的遺體并非不主要,它構成了宗法理論的親緣基礎,是“神不歆非類”“神不歆非族”之說的本源地點。宗族內的祭禮,即根據此一理論設定。禮書各文本的描寫略有分歧,但年夜致說來,士為父、祖立廟,年夜夫除父、祖外,可立太祖廟,皇帝、諸侯則為父、祖、曾祖、高祖、太祖等皆可立廟。此中的原則,至尊之父是不成不祭的,父上之祖也很是主要,再上溯至曾祖、高祖,親緣漸疏,但仍較親密,且同高祖的子孫皆為有服之親,這是由一體之父追溯到的先祖,是“先祖之遺體”的更直接所指。鼻祖或太祖為一宗之始,需求整個宗族的禮敬,故普通也應當立廟。但太祖以下、高祖以上的祖先,則普通屬于親盡毀廟的范疇。他們雖也是己身的祖先,但因為輩分太遠,其后代已是無服之親,所以對他們不用專門祭奠,只在祧廟中從祀即可。
對宗法承重而言,正體是最幻想的,但正而不體、體而不正,甚至正體不傳重、傳重非正體,都是可以接收的,因為這些承重者均有間接一些的一體包養條件關系。但宗法軌制中還有更間接的承重關系,那就是為人后。只需同宗同昭穆,即可為人后,此為人后者與所后父之間,不僅不正不體,甚至可以距離很遠,但依然擬制構成了一體關系。依照嚴格的宗法理論,僅同宗可以為人后,但在后包養平台世的實踐中,異姓為后的情況也年夜有人在。較之同宗為人后,異姓為人后是一種加倍人為的一體關系。而孫承祖重的情況,也被懂得成為人后的一種特別情況。賈公彥于《喪服·斬衰·為人后者》疏引雷次宗云:“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這樣的說法雖不夠確切,但也表白,為人后與上為祖后皆為一體理論的延長。
這種一體關系還可以進一個步驟延長和擬制為君臣之間的一體。君臣之間的關系,以腹心、股肱、幫兇等來譬喻,與首足、牉合、四體的譬喻一脈相承,反應在禮制上,即是臣為君所服之喪。當然,較之先祖之遺體,這是更間接的一體關系。
東方的血統家族理論與政治體理論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理論,在“國王的兩個身體”理論中穿插在一路。但在禮學傳統中,一體理論從至親延長到宗法甚至君臣之間,構成一種相當分歧的家國理論。
五、禮體之辨
“體”字的最主要特點,是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辯證關系。除往後面列舉的幾處文本外,還有兩處比較主要,可以深化我們對禮體關系的懂得。
《詩·衛風·相鼠》也分別談到了禮和體:
相鼠有皮,人而無儀。人而無儀,不逝世何為!
相鼠有齒,人而無止。人而無止,不逝世何俟!
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逝世!
在《禮運》中,孔子引此詩以說明禮的主要性:“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掉之者逝世,得之者生。《詩》曰:相鼠有體,人而包養甜心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逝世。”毛傳訓“體”為“支體”,孔疏云:“上云有皮有齒,已指體言之,明此言體非遍體也,故為支體。”因體可指身體之全體或部門,孔疏要做一個選擇,而認為毛氏此訓表白,皮、齒、體相并列,皆為身體之一部門。此處無鄭箋,鄭也應該是贊同毛傳的。而對此詩中禮與體的解釋,向來有兩種觀點,與此字之訓有關。
一種觀點認為,此詩的譬喻意在說,連老鼠都有皮、齒、體等等,而人居然無禮,真是連老鼠都不如。如宋范處義《詩補傳》云:“相,視也。鼠雖㣲物,猶有皮以被其外,猶有齒以養其內,猶具四體以全其形,今在位之人無威儀容止,不知有禮則生,無禮則逝世,是人不如鼠也。”[21]明邱浚《年夜學衍義補》亦云:“人而無禮,乃不如䑕之有體,此其雖生不如逝世也。”[22]歷代詩經學家和禮學家從此說者頗多,似乎這樣尤其體現了“禮者體也”的觀念。
但是,偏偏是堅持“禮者體也”之訓的鄭玄,卻沒有這樣解。《毛詩》鄭箋中說:“儀,威儀也。視䑕有皮,雖處髙之處,偷食茍得,不知廉恥,亦與包養甜心網人無威儀者同。”“人以有威儀為貴,今反無之,傷化敗俗,不如其逝世,無所害也。”在《禮運注》中,他又明確說:“相,視也。遄,疾也。言鼠之懷孕體,如人而無禮者矣。人之無禮,可憎賤如鼠,不如疾逝世之愈。”
方玉潤裁決這兩種解釋,說:
唯舊說多云,鼠另有皮,人而無儀,則鼠之不若。以人之儀喻鼠之皮,則不免難免輕視禮儀,獸皮之不若矣。夫麟鳳尙有威儀,龍馬必多精力,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禮義以制心,威儀以飭躬也。倘往此威儀禮義而不之檢,則是卑污賤惡,不過如鼠之徒有其皮與齒,以成其體罷了矣,雖欲求為禽獸之長而不成得,況人也乎!夫人也而禽獸之不若,則何故自立于六合之間?固不如速逝世之為愈耳。若此解詩,語意方能圓到。[23]
以鼠之體喻人之禮,看似可通,實則牽強,流于對“禮者體也”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相當表層的懂得。禽獸雖有體,卻仍有有禮無禮之別。無禮之人和鼠類似,雖有其體,卻缺乏以成人。再看《禮器》原文:“包養站長禮也者,猶體也,體不備,正人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禮者體也,并不是指有體即有禮,體備方能成人,即孔疏所謂“身體、發膚、包養網評價骨血、筋脈備足”,毛公與孔氏都堅持此“體”為肢體,而非整個身體,即并非完備之體,或即有這方面的考慮。而即便身體完備,“設之不當,猶不備也”,鼠有皮,有齒,有四體,然猶偷食茍得,卑污賤惡,無禮之人與之類似。故所謂“禮者,體也”,其含義并非簡單地以身體譬喻禮,而是以“體”之分與合來譬喻禮。各部門肢體不僅需求統一在一路,以構成完全的一體,並且要以適當的禮儀指導身體的舉止,禮恰是起到這個感化,此方為“禮者體也”的涵義地點,也是孔子引之以說明“掉之者逝世,得之者生”的緣由地點。
在《禮運》這一段中,孔子將禮與天道聯系起來,《禮記》最后一篇《喪服四制》的第一句話就在解說此一問題:“凡禮之年夜體,體六合,法四時,則陰陽,順情面,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鄭注:“禮之言,體也,故謂之禮,言年夜有法則而生也。”此處記文已有兩個“體”字,鄭君亦再次以“體”訓“禮”,但是包養金額三個體字均非簡單的身體之義。
“年夜體”之“體”,孔疏釋為“年夜綱之體”,即由總體之義而來,“體六合”之“體”,孔疏:“體于六合之間所生之物,言所生之物,皆禮以體定之。”《欽定禮記義疏》云:“‘體’字即《易》‘體仁’、《中庸》‘體物’之‘包養網心得體’字,言與為體而無二也。”[24]如前所說,體作為動詞,要么是由總而分,要么是由分而總,“體六合”,與“體物”類似,即由分而總,表現禮與六合萬物為一體,實即萬物之法則,以“體定”萬物。所謂“體定之”,即是通過包養價格“法四時,則陰陽,順情面”,使萬物玉成其全體之性命,做到孔穎達所謂的“無物不體”。四時、陰陽、情面,構成了六合總體之年夜法則,六合之間的萬物,無不依照這些法則繁衍生息,而圣王所制之禮,也是模仿六合總體的這些年夜法則而來的。《喪服四制》下文云:“夫禮吉兇異道,不得相關,取之陰陽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情面也。”分釋“法四時,則陰陽,順情面”三個方面,而不用再釋“體六合”,孔疏:“此一節覆說前文‘禮法四時,則陰陽,順情面’之事,不覆說‘體六合’者,六合包此四時、陰陽、情面,無物不總,故不覆說‘體六合’之事。”蓋六合并非某種獨立的存在,而恰是四時、陰陽、情面之總體,體現在萬物生生的過程當中。鄭注“禮之言,體也”,并以“言年夜有法則而生”釋之,其含義即是六合總體之法則,與六合萬物為一體。
小結
再回過頭來看鄭氏在《禮序》中的說法,已經比較明白了。體字的本義,既可指各肢體,又可指肢體組成的整個身體,因此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在禮學語境中,除往直接針對身體的禮之外,最直接的譬喻即是父子、夫妻、昆弟等一體之親,并由此衍生出整個宗法甚至君臣之一體含義,而其每個層次均帶著分合之間的辯證意味。這種分合關系,更被訴諸六合四時陰陽之道的分與合。《周官》所描寫的當局架構,是由六官組成的一個政治整體,因六官分別為六合春夏秋冬之官,所以同時也體現了天道之整體,而設官分職,體國經野,則是包養一個月價錢將整體之國分給六官治理。鄭氏以此為統之于心之體,而以《儀禮》為踐而行之之履,其中更是蘊含了合與分的辯證關系。
*拙文寫作中,獲得陳鴻森、石立善、鄧聲國、孟琢、趙金剛師長教師的幫助,以及凱風公益基金包養dcard會的支撐,謹致謝忱。
正文:
[1]王國維:《釋禮》,《觀堂集林》卷六。詳見于省吾:《甲骨文字詁林》第三冊,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2786-2788頁。
[2]孫雍長,《訓詁道理》,北京:高級教導出書社,2009年,第220頁。
[3]安居噴鼻山、中村璋八輯:《緯書集成》,石家莊:河北國民出書社,1994年,第857頁,分別輯自《承平御覽》卷610與清河郡本。
[4]張舜徽:《鄭學叢著·演釋名自序》,濟南:齊魯書社,1984年,第423頁。
[5]何建軍:《禮者體也:先秦典籍中關于身體與禮的討論》,《文明與詩學》,2014年2月。
[6]桂馥:《說文解字義證》,卷十一,連筠簃本。
[7]王鳳陽:《古辭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126頁。
[8]王鳳陽:《古辭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126頁。
[9]段玉裁:《夫妻牉合也》,《經韻樓集》卷二,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8年,第35頁。
[10]張錫恭:《喪服鄭氏學》卷六,上海:上海書店出書社,2017年,第362頁。
[11]詳見吳飛:《人性至文》,《史林》2016年第3期。
[包養網推薦12]支出衛湜:《禮記集說》,卷一百二十。
[13]參考章太炎:《年齡左傳讀敘錄》,《章太炎選集》(二),上海:上海國民出書社,2014包養感情年包養金額,第814頁。
[14]俞樾:《諸子平議》,卷三十三。
[1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210頁。
[16]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37頁。
[17]謝良佐:《上蔡語錄》,朱杰人等編:《朱子全書外編》第三冊,上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第12-13頁。
[18]趙金剛:《朱子思惟中的“鬼神與祭奠”》,《世界宗教研討》,2017年第6期。
[19]參考涂爾干著,渠東、及喆譯:《亂倫忌諱及其來源》,上海:上海國民出書社,2006年。
[20]參考恩內斯特·康托洛維茨:《國王的兩個身體》,上海:華東師年夜出書社,2017年。
[21]范處義:《詩補傳》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2]邱浚:《年夜學衍義補》,卷三十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3]方玉潤:《詩經原始》卷四,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67頁。
[24]《欽定禮記義疏》,卷七十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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