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何“列舉”?——清代例文編纂形式及其啟示
作者:謝 晶
來源:作者授權儒家網發布,原載《東岳論叢》2022年第12期
摘 要:有清一代的國家法典《年夜清律例》由律與例兩種規范情勢構成,律重要繼承自前代,例根據本朝臨時狀況“列舉”而來。“列舉”而非高度抽象、歸納綜合、廣泛的法典編纂形式,是傳統法典著意堅持“謙抑性”的體現,其不僅不會導致法典繁雜,反而在事實上做到了“簡易”并有用地應對社會“變易”。為了實現“簡易”、應對“變易”,《年夜清律例》編纂形式還需求“不易”做保證,其包含律之傳承數千年而“不易”、例萬變不離律之范疇“不易”以及律例之外的德、禮“不易”。作為《易》之“三義”的“不易”“變易”與“簡易”,是以《年夜清律例》為代表的我國傳統法典的哲學基礎,亦可成為本日法制建設、重思域外舶來之軌制與理論的文明底蘊和價值坐標。
關鍵詞:年夜清律例;法典編纂;法典化;立法技術;立法史
[作者簡介] 謝晶(1987—包養合約),女,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研討標的目的:中國法令史。
引 言
伴隨《中華國民共和國平易近法典》(以下簡稱《平易近法典》)的編纂、頒行,各部門法的法典編纂、法典化問題成為學界關注的熱門話題。但是相關研討多參考域外經驗,必定水平遺忘了中國人本身便有著長久的法典編纂史且可以供給“源包養網dcard頭死水”。有學者發現,被譽為“德國近代第一部主要刑法法典”的1751年《巴伐利亞刑法典》(Codex Iuris Bavarici Criminali)的編纂能夠深受中國傳統法典如唐律、明律的影響。[1]德國是我國近代以降直至本日法治化進程中重要的學習對象之一,假如其在近代法典化方興未艾之時都有能夠借鑒過我國傳統,那么我們本身更不當忘本。
當然,在法典編纂、法典化研討的熱浪之下,近年也開始有法令史學者嘗試做此盡力。[2]不過,相關嘗試仍處于起步階段,不少描寫和結論存在貌同實異的現象。一方面,研討多止步于對傳統的單方面介紹以及古為今用的呼吁,尚未真正發掘出可資本日取用的具體而切實的內容包養故事。另一方面,古為今用的條件是“古”值得“為今”所“用”,過往學界頗有對傳統法典編纂形式的批評,但這些研討對此基礎未做回應,導致古為今用的倡導在條件上便讓人懷疑。而其實近代德國能否果真借鑒過我國傳統,那位學者本身也承認只是一種猜測,并無實據。[3]
漢儒鄭玄解《周易》之名曰:“易一名而含三義,易簡,一也;變易,二也包養站長;不易,三也。”[4]蘇亦工傳授將之借用于對中國傳統法典的解讀:“以律例為代表的中國固有法典……充足印證了《周易》所提醒的不易、變易、易簡的辯證統一哲理。”[5]本文受此啟發,繼續發揮“易之三義”之說,從簡易、變易、不易三方面進手,以中國傳統時代法典的最后形態《年夜清律例》[6]為例,在梳理、反思前輩學者結果的基礎之上,解讀、摸索傳統法典“列舉”式的編纂形式及其能夠對明天的啟示。
一、“簡易”或繁雜:有關“列舉主義”的爭論與檢討
《年夜清律例》由律與例兩種規范情勢構成。清人謂:“律者,萬世而不變;例者,與時為變通。”[7]律重要繼承自前代,清代先后頒布的順治律、雍正律、乾隆律三部律書均為在唐明舊律基礎上結合本朝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完美而成。乾隆五年(1740)《年夜清律例》修成之后,律文便未再作實質性改動,僅有零碎修改。例則由統治者根據當時社會情況臨時增修,從乾隆元年(1736)至同治九年(1870),基礎遵守著三年一修的原則。[8]律從《唐律疏議》的500條或502條至《年夜明律》的460條,再到《年夜清律例》的436條,可謂幾回再三精簡。而例則在“三年一修”之下,有愈加繁雜之嫌。論者對《年夜清律例》編纂形式的不以為然便重要針對例,斥其“不采取歸納綜合主義,而采取列舉主義”。[9]
較早的經典指責出自沈家本:“其始病律之疏也,而增一例,繼則病例之仍疏也,而又增一例,因例生例,孳乳無窮。例固密矣,究之世情萬變,非例所可賅。往往因一事而定一例,不克不及概之事事,因一人而定一例,不克不及概之人人。且此例改而彼例亦因之以改,輕重既未必得其平,此例改而彼例不改,輕重尤虞其偏倚,既有例即不消律,而例所未及,則統一事而仍不克不及不消律,蓋例太密則轉疏,而疑義亦觸目皆是矣。”[10]《清史稿·刑法志》也認同這一見解:“蓋清代定規,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消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間前后抵觸,或律外減輕,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處所專一例,甚且是以例而生彼例。不唯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輾轉糾紛,易滋高低。”[11]
此后采類似論調的學者其實基礎是延續這些說法,如戴炎輝師長教師:“我國舊律對犯法的處罰,不從主觀的、歸納綜合的主義,而采取客觀的、具體的態度。蓋由于罪刑法定主義的請求,對罪刑采取絕對刑主義,以避免訴訟擅斷。……統一性質的犯法,依其主體、客體、方式、犯意、處所、數量(日數、人數、贓數等)及其他情況,而另立罪名,各異其刑。……罪名繁雜,科刑上常發生疑義。”[12]瞿同祖師長教師:“情偽無窮,而法典中的律文缺乏以包羅萬象,恐法外遺奸,或情罪不當,是以針對分歧情況而有例。但例也同樣缺乏以包羅萬象,于是例愈來愈多,愈來愈煩瑣,甚至前后抵觸。”[13]王志強傳授也指出,一旦舊例已定、新例再生,“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特別法彼此之間的牴觸齟齬便層出不窮,并由于當時立法一事一刑、情罪嚴格對應的體制,而使各種弊病不成能最基礎獲得解決”。[14]持這類觀點的學者還有良多,茲不詳舉,[15]甚至包含筆者本身也曾發表過專文而可以忝列此中。[16]
歸納綜合而言,這些批評者認為,清代例的編纂采用的女大生包養俱樂部是一種“一事一例”的“列舉主義”形式,歸納綜合性缺乏,導致例文以及整個《年夜清律例》繁雜且愈加繁雜,并形成例文之間、律例之間常有彼此齟齬、沖突的現象發生。但蘇亦工傳授分歧意這些論斷,援用大批的史料證明,清代官方不僅從未確立或執行過所謂“列舉主義”,並且幾回再三強調立法“莫善于簡”。[17]確實,有清一代的例總共不過兩千條高低,[18]且有學者做過細致的數據統計發現,清例數量的增長重要是在乾隆中期以前實現的,這之后例的修訂活動便出現了中落,[19]這一現象說明清例遠遠達不到“列舉主義”的水平。清人何嘗不知,“物情萬有不齊,焉能事事定一條例”,“非年夜未便不成輕議增改”,否則《名例律》內“斷罪無正條者,引律比附”的規則也掉往了存在的意義。[20]遺憾筆者過往沒能充足重視、懂得這一結論與相關論據,現在再讀,方悟“往者不成諫,來者猶可追”。[21]
不過,筆者在反思的同時禁不住又進一個步驟思慮,其實蘇亦工傳授引證的那些史料并不罕見,為何即使瞿同祖師長教師這樣一位“以研討中國傳統社會見長”[22]的學者也會產生這般嚴重的誤解,并能贏得包含曾經的筆者在內的眾多后輩學人共鳴?假如說“列舉主義”這一術語及其相關的否認性評價,誠然能夠在研討方式上存在“照搬東方的套路”[23]之虞,可是諸如沈家本、《清史稿·刑法志》的說法以及學者們描寫的那些現象自己,則似乎只是在幹事實陳述。筆者此前認同這些觀點的緣由也重要在于此,確實發現了頗多看起來是在“列舉”的情況。譬如在竊盜門內,同樣是竊盜行為,例文列舉了在京城、直隸、兩廣、兩湖、云南、貴州、山東、安徽、湖南、湖北、福建等各省區分歧的處理辦法,[24]甚至在“四川、陜西及甘省四周”按州縣列舉:“川境鞏昌府屬之洮州、岷州、西和,并秦州、階州及所屬秦安、淨水、徽縣、禮縣、兩當、文縣、成縣、三岔、白馬關。”(269—31)再如盜郊野谷麥門,例文(271—01至22)詳細列舉了在分歧地區、分歧成分的人盜采礦砂、木植、牲口、人參、珠子、黃芪等分歧種類天然資源物的分歧處罰。[25]在其它各門之中也常有這類列舉現象存在,并是以而導致了不少齟齬與沖突。[26]薛允升即對這些例文嚴厲批評道:“定罪又各有分歧之處,有此輕而彼重者,有此重而彼輕者,且有專例與慣例相互參差者,條例愈煩,辦理愈不克不及畫一。山東、安徽、云南鎖帶鐵桿石墩,專為枷杖之犯而設,未及徒罪以上;直隸、兩湖、福建則枷杖徒罪,均應鎖帶鐵桿石墩,直隸徒犯系在配所鎖帶;兩湖、福建徒犯則無庸解配,在籍鎖帶五年;廣東徒犯亦然,而杖罪賊犯并不鎖帶桿墩;四川各省,亦無論杖徒,均分別系帶鐵桿石墩,惟徒犯亦不發配,俱屬參差,不克不及一概。”[27]
蘇亦工傳授的論著因為主題并不在此,所以在否認“列舉主義”之后,并未繼續回應這些現象,也未答覆為何存在這樣的現象卻仍能對清代以及整個傳統時代的立法做出“簡易”而非“繁雜”的評價。筆者贊同蘇傳授的結論,清代的例絕不至于“列舉主義”的水平,但為了答覆這些問題,在這一結論之上又進一個步驟認為,其實無妨承認其的確是在進行某種水平的“列舉”,并且也恰是用“列舉”的方法保證了立法“簡易”而不“繁雜”。而瞿同祖師長教師等人(包含過往的筆者本身)并未留意到這種“列舉”的優點,僅在“東方的套路”影響之下強調此中的弊病。在論證的過程中,蘇傳授再次借用“易之三義”論:“中國傳統立法,應當說,就是充足體現《易》之三義的最好例證。”但其著重論證的是此中的“簡易”一義,[28]并引姜亮夫師長教師之說,指出三義“以簡易為基礎”。[29]此論不錯,但是筆者以為,假如將“變易”與“不易”也納進進討論,或許便能解答上述蘇傳授未及回應的疑義,也能更周全地提醒《年夜清律例》這種“列舉”式編纂短期包養形式的特征與道理。所以本文實乃沿著前輩學者們開啟的話題“接著講”,[30]并略做一些補充:“簡易”作為易之三義的“基礎”,是應對“變易”的主旨和原則,并需求“不易”做保證,實現這一切的具體方式是“列舉”。本文接下來兩部門的內容便由此展開。
二、應對“變易”:用“列舉”的方法實現“簡易”
清人有論:“律一成而不易,例因時以制宜。”[31]《年夜清律例》用“列舉”的方法編纂例,即是為了因時制宜,亦即應對實踐中隨時能夠發生的一些“變易”。
譬如上文說起的269-31例,觸及四川、陜西、甘肅三省,薛允升繼續一貫對這類例文的微詞:“各省俱系行竊,而此數處獨言綹竊,項目益多矣。”[32]那么此處為何要“獨言綹竊”呢?該例乃嘉包養網比較慶十六年(1811)由四川總督常明、陜西巡撫董教增、陜甘總督那彥成等三省的督撫根據當地當時情況,“先后奏準定規”。[33]從那彥成的奏疏可以一窺當地當時畢竟是什么情況:“陜西山南一帶,在在與川省毗連,五方雜處,間有無籍貧平易近攜帶刀錨,四處游蕩,乘機綹竊,甚或搶奪行兇。雖經隨時懲辦,究未能斂跡。今四川裁奪章程,小懲年夜誡,更恐彼省嚴辦,又多竄進陜境。”[34]簡單來說,就是該例針對的幾處處所位于三省接壤處,魚龍混雜,常有“綹竊”行為發生。所以,例文中列舉的“項目益多”,乃因實踐中出現了“益多”的“項目”。
其它被不斷列舉出來的例的立法初志也年夜致這般。如《刑律·賊盜》之中有頗多專門針對廣東的例(如266-46、273-21、273-22),乃因“兩粵盜風之熾,甲于通國,俗有男人三十不成事業便落草之諺”。[35]曾在廣東為官二十載的程含章也稱,“初到時,見賊盜單一,甲于全國”。[36]且在盜賊案件之中,“擄人勒贖之事,初惟廣東為甚”,“雖人煙濃密,探捕林立,不顧也。限滿不贖,則被擄者之性命不保矣”,繼而還引得東三省、江浙、上海等地效仿,影響惡劣。[37]故而《刑律·賊盜》之中還列舉了多條針對廣東擄人勒贖的例,如266-39、269-19、273-18、273-19、273-23等。還如,道光五年(1825)的河南巡撫指出:“回平易近之習為匪者,其情固與捻匪殊,而其齊心黨惡,不用謀而響應。是以乾隆年間纂定回平易近結伙之例,并無預謀事樣、請復舊例等語。”[38]與回平易近相關的268-17、269-11等例的緣由均在于此。[39]
鄭秦傳授說,清代的每一條例背后都有“生動的案例或事例”,[40]此言不虛。[41]隨著時代發展、社會變遷,實踐中出現的新的情況越來越多,為了及時、靈活地應對“變易”,越來越多的例也被制訂了出來,清人謂:“今時律之外有例,……不克不及盡進于例,則又因案以生例而其法詳焉。”[42]由于實踐的隨機性,根據實踐不斷增修的例從概況上便呈現出“一事一例”地“列舉”的現象,體系性缺乏,時常難以顧及新例與本來律、例之間的均衡與協調,薛允升所謂“例系隨時纂定,是以未能畫一”。[43]那么,為何本文認為《年夜清律例》仍不脫“簡易”的特征,且“簡易”恰是通過“列舉”的方法實現的呢?
一方面,為了應對實踐中的“變易”,例的編纂形式在增修之外也進行著刪減。以強盜門為例,多條例文末尾都附有“俟數年后,盜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的字樣(如266-35、43、44等)。盡管據薛允升稱,這類例文“改歸舊例者十無一二”,[44]但其實只需簡單搜檢史料,好比《年夜清律例通考》《年夜清律例根原》甚至薛氏本身的《讀例存疑》等就能看到,清代刪減例的做法并不罕見。如據《年夜清律例通考》記載,截至乾隆四十三年(1778),強盜門內仍在適用的例有三十五條,罷了刪除的就多達八條,白晝強奪門仍在適用二十二條、刪除三條,竊盜門仍在適用三十二條、刪除七條,[45]刪除比例都超過了薛氏“十無一二”的判斷。刪例的過程以強盜門內一條針對粵東的例為例,其乃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增修,到了嘉慶四年(1799),兩廣總督覺羅吉慶具奏:“該省盜風漸減,請將盜犯糾伙在十人以上之案,仍分別法無可貸、情有可原舊例辦理。”刑部議準,并在兩年后奉旨正式刪除該例。[46]“盜風稍息”亦即實踐中的情況又“變易”恢復之后,根據本來情況制訂的例便包養一個月價錢被刪除,以堅持《年夜清律例》的“簡易”。當然,薛允升的批評也非空穴來風,曾具體指出過多條因現實已發生“變易”而應當被刪但一向未刪的例。但這樣的現象只能說是具體操縱過程中的罅漏,而并非清例隨時增、改、刪并存的編纂形式自己的弊端。
另一方面,《年夜清律例》編纂形式中對例的增修,事實上也并非如概況上看起來那樣是在“一事一例”地“列舉”。乾隆天子即曾發布上諭強調“不成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頓改成法也”,批評不少“新就任之臬司科道等,條陳律款者,尚屬紛紛”,例如“奉天府府尹吳應枚竟奏請酌改三條,以一人之臆見,妄思變易,畢竟不克不及盡平易近間之情弊”。[47]清廷在實踐中也向來這般,面對各處所年夜員上奏增修例文的建議,并不會照單全收、一概采納。如雍正五年(1727),時任浙江巡撫的李衛奏稱,位于杭州西湖的圣祖行宮被盜,若僅將盜賊按原律例規則處理,“恐若輩未見明正典刑,不知懼怕,猶為易犯”,于是建議增例,“將首犯即行處死,從犯割斷兩邊懶筋,借此一二人,使匪類知所儆戒,抑或俱行盡法,痛處后一并割筋,使其終身不克不及再為盜賊”。[48]但此說未能成為定規,直到嘉慶四年(1799)發生了張猛、宋永德性竊濟爾哈朗圖行宮案,[49]方根據該案新增有關竊盜行宮的一條例文(260-02)。所以,《年夜清律例》新增例文雖然是在“列舉”,但并非每件事、每種新情況都會“一事一例”地“列舉”,而是只“列舉”那些被認為值得考慮、值得納進《年夜清律例》規則范圍的“變易”。也所以,這樣的“列舉”絕非“列舉主義”。
現代學者也承認,法令需求“敏感”地反應社會的變易、“對犯法作出敏感的反應”。[50]不過,法諺有云:“極度的緊密在法令中遭到非包養網評價難。”在來自東方的現代立法學看來,越繁雜細密的法令破綻越多,破綻越多越晦氣于法令的穩定,因此立法講求抽象性、歸納綜合性與廣泛性,據說這般方能實現“簡易”地因應“變易”。[51]而反觀《年夜清律例》的編纂形式,其即使不是“一事一例”,即使“列舉”在水平上達不到“列舉主義”的田地,但“列舉”這一方法自己即與抽象性、歸納綜合性與廣泛性的訴求相左,所以也招致了本文上一部門所引述的那些非議。其實,清人又何嘗不理解這此中的利害?乾隆天子上諭即言:“律例一書,原系提綱挈領,立為章程,俾刑名衙門有所遵照。至于情偽無窮,而律條無限,原有不克不及纖悉必到,全然賅括之勢。……朝更夕改,徒有乖于政體。”[52]學者指出,清代的律確實做到了“提綱挈領”,不啻“一種高度抽象、歸納綜合力強的法令規范情勢”,但例相對具體、針對性強,難免在抽象性、歸納綜合性、廣泛性方面有所完善。[53]
那么,《年夜清律例》因這類例而果真不“簡易”,從東方學來的現代立法又果真實現了“簡易”么?吊詭的是,情況似乎剛好相反。現代各國的立法均越來越多、越來越繁雜,完整看不到“簡易”的趨勢。僅以與《年夜清律例》內容相類的刑法而論,我國現行的《刑法》一共452條,與清律的436條年夜致持平,但還有多部單行刑法[54]和十一部刑法修改案,并有與清代的例在感化上類似、隨時隨事增修的立法解釋、全國人年夜法工委及其刑法室解釋、兩高司法解釋等官方解釋,其卷帙眾多之數讓清例只能看塵莫及。雖然古今變遷之后,或許在明天的復雜社會狀況之下確實需求更多的刑事法規則,但其實法史學者對清例數量越來越多之后產生的不協調、不服衡等諸多弊端的批評,也同樣被刑法學者用來批評明天的這些官方解釋。[55]我國這般,作為現代立法標桿的德國也未能免俗,“1975—2005年間,刑法發展的概況明白展現了一種傾向于更多和更嚴厲刑法的趨勢。刑法沒有謙抑,而是在不斷擴張”。[包養網評價56]甚而作為判例法國家的american竟也面臨著“刑法太多”的“緊迫問題”,刑法的規模和范圍發生了“爆炸性擴張”,“在過往幾年里,american聯邦和州刑事司法軌制的最顯著特征是:實體刑法的宏大擴張和刑罰應用的急劇增長”。[57]
這還僅僅是刑法范疇,從東方學來的現代憲法、行政法、平易近法、商法、訴訟法等等及其內部再細分的各門類法令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更是汗牛充棟、難以計數。而這些部門法規范的內容,在包含清代在內的傳統時代,則基礎就不在國家制訂法令規范的范圍以內。有清一代,國家重要的制訂法就只要一部《年夜清律例》,還有幾部專門針對邊疆部族的立法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等,以及一些如會典、則例、省例等各級行政機構內部的辦事規章,[58]此外再無其它國家層面的成文立法。
古今相較,孰簡孰繁,一目了然。現代立法為做到“簡易”地應對“變易”,發明了富有抽象性、歸納綜合性、廣泛性的高明立法技術,但現實狀況卻是法令越來越多、越來越繁雜;而《年夜清律例》的立法形式看似愚笨,用不厭其“繁”的“列舉”的方法,卻恰好實現了真正的“簡易”。古今差異與悖論的背后,生怕不僅是社會繁簡水平變遷以包養條件及立法技術優劣的問題,更是二者在立法理念甚至治道上的捍格。從東方舶來的現代法治,希圖將法令貫徹于國家、社會的方方面面,包羅萬象,凡事“皆有法度”,[59]所謂的抽象性、歸納綜合性、廣泛性便包養意思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無怪乎制訂出來的各類法包養俱樂部令“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60]中國傳統時代則只要法家以及崇尚法家的暴秦才會有這般的觀念和做法。法家之外,老子曰:“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之豫之;其次,畏之侮之。”[61]《莊子·徐無鬼》載:“夫為全國者,亦奚以異乎牧馬者哉!亦往其害馬者罷了矣!”將之用于管理實踐,即如曾國藩之說:“吾輩勢不克不及別有噢咻生息之術,計惟力往害平易近之人,以聽吾平易近之自孳自活罷了。”[62]
西諺有云:“法令不睬會瑣細之事。”學者指出,現代法令其實只要刑法“不睬會瑣細之事”,認為刑法應當堅持“謙抑性”。[63]而中國傳統時代才是真正地“法令不睬會瑣細之事”、始終堅持著“謙抑性”,國家立法僅“列舉”那些被認為值得考慮、值得納進法制范圍的“變易”。一者以包羅萬象為目標,導致無論立法技術再高明,法令若何具備抽象性、歸納綜合性、廣泛性,法令的數量也只會越來越多,無法“簡易”;一者切實堅守“謙抑性”,以“列舉”的方法在事實上實現了“簡易”地應對“變易”。
三、“不易”:應對“變易”、實現“簡易”的保證
《年夜清律例》的編纂形式為了實現“簡易”、應對“變易”,還需求有“不易”作為條件和保證。“不易”體現在律例自己以及律例之外。
有關“不易”在律例上的體現,先從律之“不易”說起。對此程樹德師長教師有提綱挈領之概述:“今之言舊律者,率溯源于唐律。顧唐本于隋,隋本于北齊,……自晉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陳并于隋,而其祀遽斬;北朝則自魏及唐,統系相承,迄于明清,猶守舊制。”[64]“律系表”如下:
法經 →秦律 →漢律 →魏律 →晉律 →包養甜心梁律 →陳律
↓
后魏律 →后周律
↓
北齊律 →隋 →年夜業律
↓
開皇律→唐律 →宋刑統 →明律 →清律
中國傳統法典源遠流長,從先秦迄于清末法制改造之前沿襲相承,此即律之“不易”。可是,數千年的歷史發展必定有“變易”,作為國家重要法源的律若何以“不易”應對“變易”呢?事實上,“不易”不僅可以應對“變易”,並且是“簡易”地應對“變易”的條件和保證。
包養金額起首,如清代統治者發現,“情偽無窮,而律條無限,原有不克不及纖悉必到,全然賅括之勢。惟在司刑者體察案情,隨時詳酌,期于無枉無縱”,所以“毋得輕議紛更,……不得擅改成書”。[65]西諺亦有云,“天然不克不及飛躍,法令也是這般”,“朝令夕改是最危險的做法”。社會“變易”,并不料味著法令也必須跟著“變易”,以“不易”應對“變易”的方式,是清代統治者所謂的“司刑者體察案情,隨時詳酌”,在來自東方的現代法學之中,包養網單次是通過解釋的方式使“陳舊的法令吃著新鮮的包養網推薦食品”。[66]以“不易”應“變易”,而非“變易”應“變易”,即天然是更“簡易”的做法。
其次,在“不易”的傳承過程中,一方面律以及相關的立法經驗不斷累積,另一方面,因推倒重建而耗費的精神也被節省下來。兼備經驗與精神,歷朝立法的重心便置于了不斷完美原有的律之上。精簡律文,便是完美任務中的主要內容,“不易”再次保證和促進了“簡易”。以傳統法典的主要部門盜律為例,《唐律疏議》的盜律排列于卷第十九、卷第二十,共32條,而到了《年夜明律》與《年夜清律例》則只要25條。這一“簡易”的過程始于《宋刑統》,其改唐律“逐條立目”為“分門立目”,在每篇之下劃分若干門,[67]如將賊盜篇分為24門,此中有關盜的是13門。《年夜明律》與《年夜清律例》不再有如《宋刑統》這種介于篇、律之間的“門”,但因“門”而變繁為簡的做法卻被延續了下來。繼續以盜律而言,《唐律疏議》的“盜緦麻小功財物”律、“卑幼將人盜己家財”律[68]歸進《宋刑統》的“盜親屬財物”門,[69]又在《年夜明律》、《年夜清律例》里合為“親屬相盜”律;[70]《唐律疏議》的“略人略賣人”“略和誘奴僕”“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知略和誘和同相賣而買”“知略和誘強竊盜受分”五條律,[71]在《宋刑統》中歸進“略賣良賤”門,[72]《年夜明律》與《年夜清律例》合為“略人略賣人”律。[73]以“不易”為條件和保證,一面繼承、保留、積累經驗,一面著力于改進、完美,傳統法典在愈加“簡易”的同時更做到了愈加公道。
“不易”在律例上的體現,還在于例雖常變,但萬變不離律之范疇。對此已有學者做過細致考論,雖則例與律常有紛歧致甚至相沖突的情況,可是,律是例的學理基礎,律對例在體例上進行制約,律是例制訂和修正的主旨,律是例在實踐中實施的指導,[74]所以例仍可謂不出律之范疇。本文不再贅論這一問題,接下來討論律例之外的“不易”。
上文已經援用過《莊子·徐無鬼》的一段說法:“夫為全國者,亦奚以異乎牧馬者哉!亦往其害馬者罷了矣!”道家倡導在“往其害馬者”之外,亦即律例之外的領域聽任不論、“無為而治”,老子所謂“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萬物將自化”。[75]儒家其實也有“無為而治”的觀念和說法,子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夫何為哉?恭己正南包養合約面罷了矣。”[76]但這兩種“無為而治”有所分歧,前者是真正的“無為”,而后者還需求以“恭己正南面”為條件。所謂“正”,道家也講求“以正治國”,但“正”的方式是“我無為,人自化;我好靜,人自正”,[77]還是完整聽任的“無為”。儒家的“正”則請求統治者“恭己”,朱子解曰,此乃“圣人敬德之容”。[78]統治者敬德、“欲善”,以此垂范平易近眾向善,所謂“正人之德風,君子之德草。草上之風包養dcard,必偃”。[79]換言之,“上好禮,則平易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平易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平易近莫敢不消情”。[80]所以,子曰:“茍正其身矣,于從政乎何有?不克不及正其身,如君子何?”又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81]還曰:“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82]儒家的“無為而治”,乃統治者“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83]依附統治者之“德盛”而“化平易近”,故而“不待其有所作為也”,亦即并非統治者真正聽任、無為,而只是“不見其有為之跡也”。[84]牟潤孫師長教師總結得很到位,儒家“德化政治最高幻想境界是無為”,亦即“使人覺著是執政者不與其事”。[85]
在律例的規范以內,理應“往其害馬者”,但律例之外,道家倡導完整聽任的“無為”,而儒家認為必須以德、禮進行填補。因為人類的原始性命是混沌、丑惡、幽晦的,其“異于禽獸者幾希”,[86]“只要以感性中的德性之力,將性命加以轉化、升進,使性命的沖動,化為強無力的品德實踐”,[87]人的性命才會具有真實的意義。否則,律例之外將是叢林世界,律例也只能成為統治者強加于平易近的號令,“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88]儒家的德、禮的意義便重要在于此,并作為《年夜清律例》編纂形式實現“簡易”、應對“變易”的保證的律例之外的“不易”。所謂德、禮,德者,“得也,得于心而不掉也”;[89]禮者,“理也”,[90]“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則”,[91]“理之不成易者也”。[92]二者互為表里,德為包養感情禮之內涵,禮為德之外化。二者均為“理之不成易者”,但又并非律例這類成文的強制性規范,而是統治者本身以身作則垂范于平易近,通過非強制的、“潤物細無聲”的方法進行規范,傳統時代的中國人便重要生涯在這樣的規范之下。只要那些嚴重違背德、禮的行為會面臨“禮之所往,刑之所取,掉禮則進刑”[93]的局勢,而被列舉在國家的法典之中。成文的律例之外的年夜部門領域有不成文的德、禮發揮感化,無需國家以成文律例的方法主動參與,“不易”之德、禮保證律例“簡易”的道理即在此。
瞿同祖師長教師認為清例采“列舉主義”的緣由在于,“前人認為罰必當罪,各種情況,各種身分,特別是服制,必須加以區別,而科罪名,力圖確切不移,情罪相當,以便執法者依律例判罪,不致有收支不合”,并對這樣的做法持否認態度。[94]殊不知,“各種身分,特別是服制”恰是儒家德、禮的體現,也恰是這類從德、禮之中生長而來的律例規范確保了“以德服人者,中間悅而誠服也”,[95]所謂“必有《關雎》、《麟趾》之意,然后可行《周官》之法式”。[96]伊川師長教師曰:“夫有物必有則。父止于慈,子止于孝,君止于仁,臣止于敬。萬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得其所則安,掉其所則悖。圣人所以能使全國順治,非能為物作則也,唯止之各于其所罷了。”[97]從這里也可以看出,瞿師長教師能夠確是在“照搬東方的套路”,未能深切領悟中國傳統法典與治道“非能為物作則也,唯止之各于其所罷了”的精義地點。
四、余論
2020年通過、2021年正式實施的《平易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正式頒行的平易近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直接以“法典”定名的法令。一時間,群情振奮,有學者說,“從此之后中國進進了平易近法典的時代,這不僅是值得我們每sd包養一個平易近法理論和實踐任務者歡呼雀躍的嚴重事務,也是全中國國民衷心期盼的嚴重事務”。[98]為什么《平易近法典》以“典”為名呢?學者指出,因其具備三個特征:在國家法令體系中的位置非常主要;體系龐年夜,法令軌制規模年夜,法令條文數量最多;立法者要凸起其體系性,強調包養網車馬費立法的邏輯和規律。[99]簡單來說,就是主要、量年夜、體系性與邏輯性強。這般來看,這一定名確有其事理。所謂“典”,“經也”,[100]“五帝之書也,從冊在丌包養網推薦上,尊閣之也”。[101]而所謂“經”,“徑也,常典也,如徑路無所欠亨,可常用也”。[102]“典”與“經”常為互文,并可連用做“經典”一詞,特指那些被認為載之常道、標準的權威之書。那么《平易近法典》可否擔當起“典”之稱呢?據說,《平易近法典》是“社會生涯的百科全書”,[103]其頒布表白了國家試圖“建構一個以平易近法為焦點”的法治社會的決心。[104]或謂:“《平易近法》立,茲事體年夜。于國,乃關系國家政體、助推國家管理體系建設、實行依法治國之年夜舉。”[105]在這一現代法治的邏輯與觀念之下,《平易近法典》可謂當之無愧的“典”。
但是,“典”這一“舊瓶”裝的這些“新酒”,若以中國傳統文明的眼光看來,能夠只會一哂置之。因為在中國傳統文明之中,不需求國家以制訂法的情勢為平易近眾供給什么“社會生涯的百科全書”,只需做到“往其害馬者”即可。制訂法(律例)之外,“自皇帝以致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106]亦即屬于不成文的、柔性的德、禮的空間。不僅諸如婚姻、家庭、繼承這類“熟人”之間的領域無需國家法制的過分參與,並且即使“生疏人”之間的商業活動、契約關系也自有其無需法令的次序和價值。[107]在傳統時代的中國人心目中,這些“平易近商事”的問題最基礎就不是法令問題,[108]既難言《年夜清律例》的《戶律》是“中國現代平易近法”,[109]也不存在將“稀疏的平易近事規范在律典中雜附于刑法條文” 或言“平易近事問題刑事化”的做法。[110]這其實也是中國傳統法典看起來基礎只是一部“刑法”、不存在明天意義的平易近商法等部門法的關鍵緣由地點,并非傳統中國只知一味用殘酷的刑罰的方法統治平易近眾,而正是其重視堅持“謙抑性”的體現,在作為國家制訂法的律例之外“留白”,不消強制性的、“密于凝脂”的國家制訂法隨處枷鎖平易近眾。莊子曰:“虛室生白,吉利止止。”[111]宗白華師長教師出色解讀道:“這個虛白不是幾何學的空間間架,逝世的空間,所謂頑空,而是創化萬物的永恒運行著的道。這‘白’是‘道’的吉利之光。”[112]古今中西法管理念之分歧,在此!
恰是有此理念,《年夜清律例》的例采“列舉”的方法編纂,僅“列舉”那些在實踐中表現出來的嚴重的、值得寫進國家制訂法的內容。在此意義上,重要從前代繼承而來的律,盡管具備較強的抽象性、歸納綜合性、廣泛性,其原初又何嘗不是“列舉”而來?因為現實中有了強盜行為并值得被制訂法制止,所以有了強盜律,同理,竊盜律、白晝搶奪律、恐嚇取財律、詐欺官私取財律等等也無非這般而生。筆者此前專門探討過的盜賊窩主律的立法緣由亦是這般,從實踐出發、直面實踐,即使“列舉”有時能夠顧及不了理論的周圓與規則的歸納綜合性、廣泛性。[113]可是,“列舉”不僅可以應對“變易”,並且可以防止法典因包羅萬象的理論企圖而喪掉“簡易”。錢穆師長教師說,中國人尊敬實踐經驗,“不願專從某一點經驗上甚至某一個概念上來樹立系統,更不敢用一條直線式的演繹來作出邏輯的必定定論”,只在每一點經驗上無限地縮小,做成一小圓形的蓋然的推說,不輕易把一點一點的經驗在某一理論下嚴密地組織,理論絕不遠離了經驗往前跑。[114]此說也可用來解說中國傳統法典“列舉”式的編纂形式。當然,用“列舉”的方法應對“變易”、實現“簡易”,還需求有“不易”做保證:律傳承數千年“不易”;例萬變不離律之范疇而“不易”;律例之外德、禮“不易”。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不易”也;“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變易”也;“易則易知,簡則簡從”,“簡易”也。[115]不易、變易、簡易,《易》之三義是以《年夜清律例》為代表的傳統法典的哲學基礎,雖時過境遷,又未嘗不成繼續作為本日法制建設的文明底蘊,以及批評性反思百年法制近現代化之路、域外舶來之軌制與理論的價值坐標?章學誠說:“非謂古之必勝乎今也,正以今不殊古,而于因革異同,求其調和也。”[116]信哉是言!
注釋:
[1] 陳惠馨:《德國近代刑法史》,臺北:元照出書無限公司,2016年版,第111、155—168頁。
[2] 如馬小紅、孫明春編:《平易近法典編纂的歷史之維》,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7年版;何勤華:《法典化的晚期史》,《東方式學》,2021年第6期;謝紅星:《發現“法典化”傳統的法理:價值、進路與限制》,《東岳論叢》,2021年第11期;張生:《中華法系的現代意義:以律典統編體系的演進為中間》,《東方式學》,2022年第1期。
[3] 另一種觀點認為,近現代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的做法,是在17世紀意年夜利刑法學的影響下,經過18世紀德國各州刑法典、奧天時刑法典逐漸構成的。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上),北京:法令出書社,2021年版,第32頁。
[4] (魏)王弼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卷首》,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9年版,第5頁。
[5] 蘇亦工:《“律例叢刊”發刊旨趣》,蘇亦工、謝晶等編:《舊律新詮: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一卷)》,北京: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版。
[6] 如未特別說明,本文《年夜清律例》的重要參用本為(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援用此本之律例時不再標注頁碼,僅注明黃靜嘉師長教師所編之律例編號,并為便利起見,改原文漢字字符為阿拉伯數字。
[7] (清)裕祿:《年夜清律例根原跋》,(清)吳坤修等編撰:《年夜清律例根原》(壹),上海:上海辭書出書社,2012年版。
[8] 參見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145、221、276頁。
[9] 瞿同祖:《清律的繼承和變化》,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431頁。
[10] (清)沈家本:《讀例存疑·序文》,(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一冊),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第60—61頁。
[11] 邱漢平編著:《歷代刑法志》,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588頁。
[12]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三版)》,臺北:三平易近書局,2015年版,第24頁。
[13] 瞿同祖:《清律的繼承和變化》,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431—432頁。
[14] 王志強:《清代國家法:多元差異與集權統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17年版,第25頁。
[15] 如[日]中村茂夫:《比附的效能》,楊一凡、[日]寺田浩明主編:《japan(日本)學者中國法制史論著選·明清卷》,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版,第235頁;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桂林: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4年版包養app,第88頁;徐忠明:《清代中國司法類型的再思與重構——以韋伯“卡迪司法”為進路》,《政法論壇》,2019年第2期。
[16] 謝晶:《因人隨機應變的法令傳統及其當代演變:以清代盜律為中間的考核》,《蘇州年夜學學報(法學版)》,2018年第1期。
[17] 參見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25—231頁。
[18] 根據《清史稿·刑法志》的統計,最后“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參見邱漢平編著:《歷代刑法志》,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588頁。
[19] 參見彭凱翔、林展:《從例的修訂看清代管理形式:以為主的剖析》,《清史研討》,2020年第6期。
[20] (清)熊學鵬:《請慎改律令疏》,載羅振玉輯:《皇清奏議》(中),張小也、蘇亦工等點校,鳳凰出書社2018年版,第943頁。
[21] 語出《論語·微子》。
[22] 語出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26頁。
[23] 語出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26頁。
[24] 相關例文,如269—03、19、28、29、30。
[25] 對相關問題的研討,可參見謝晶:《全國無私:清律中的天然資源“一切權”》,《法史學刊(2019年卷·總第14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19年版。
[26] 參見謝晶:《因人隨機應變的法令傳統及其當代演變:以清代盜律為中間的考核》,《蘇州年夜學學報(法學版)》,2018年第1期。
[27] (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冊),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第669—670頁。
[28] 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28頁。
[29] 傅杰編:《姜亮夫論學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5頁。
[30] “接著講”而非“照著講”,語出馮友蘭:《三松堂自序》,北京:國民出書社,2008年版,第212頁;馮友蘭:《貞元六書》(上),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11頁。
[31] (清)阮葵生:《駁案新編序》,(清)全士潮、張道源等纂輯:《駁案匯編》,何勤華等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
[32] (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冊),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第670頁。
[33] (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冊),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第670頁。
[34] 朱批奏折附片,檔號04-01-01-0535-01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躲。
[35] (清)徐珂編撰:《清稗類鈔》(第十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337頁。
[36] 朱批奏折,檔號04-01-01-0691-038,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躲。
[37] (清)徐珂編撰:包養意思《清稗類鈔》(第十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296頁。
[38] (清)許梿、熊莪纂輯:《刑部對比加減成案》,何勤華等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第434頁。
[39] 參見蘇亦工:《清律回平易近相關條例及其影響》,《政法論壇》,2016年第3期。
[40] 包養俱樂部鄭秦:《康熙:從判例法到法典化的回歸》,《現代法學》,1995年第2期。
[41] 更多實例及數據統計,可參見黃雄義:《清代因案修例的現象還原與性質界定——兼論其對完美案例指導軌制的啟》,《政治與法令》,2020年第2期;孫斌:《因案生例:從看清代條例的天生》,《蘇州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2期。
[42] (清)許梿、熊莪纂輯:《刑部對比加減成案·敘》,何勤華等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
[43] (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冊),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第655頁。
[44] (清)薛允升著作:《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冊),黃靜嘉編校,臺北:成文出書社,1970年版,第619頁。
[45] 參見(清)吳壇撰:《年夜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697—699、710、722—724頁。
[46] (清)吳坤修等編撰:《年夜清律例根原》(貳),上海:上海辭書出書社,2012年版,第924頁。
[47] 《欽定年夜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光緒二十五年重建本。
[48] 宮中檔奏折-雍正朝,檔案號402009634,臺北故宮博物院躲。
[49] 參見(清)全士潮、張道源等纂輯:《駁案匯編》,何勤華等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2009年版,第624—626頁。
[50] 參見張明楷:《詐騙犯法論》,北京:法令出書社,2021年版,第2頁。
[51] 參見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第三版)》,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5—6頁。
[52] 《欽定年夜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光緒二十五年重建本。
[53] 參見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24頁。
[54] 1997年《刑法》之后,我國沒有再增添規定具體犯法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的單行刑法,但不克不及認為不存在單行刑法,例如《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關于維護互聯網平安的決定》《關于特赦部門服刑罪犯的決定》《關于在中華國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門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等均屬于單行刑法。參見張明楷:《刑法修改案與刑法法典化》,《政法論壇》,2021年第4期。
[55] 參見張明楷:《簡評近年來的刑事司法解釋》,《清華法學》,2014年第1期;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道理(第二版)》(上),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1年版,第1—24頁。
[56] [德]埃里克·希爾根多夫:《德國刑法學:從傳統到現代》,江溯、黃笑巖等譯,北京:包養站長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32—33頁。
[57] [美]道格拉斯·胡薩克:《過罪化及刑法的限制》,姜敏譯,北京:中國法制出書社,2015年版,第1頁。
[58] 參見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48—86頁。
[59] 語出《史記·秦始皇本紀》。
[60] 語出《鹽鐵論·刑德》。
[61] 《品德經·十七章》。
[62] (清)曾國藩:《曾文正公嘉言鈔》,梁啟超輯,昆明:云南國民出書社,2016年版,第12頁。
[63] 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第三版)》,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166—167頁。
[64] 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449頁。
[65] 《欽定年夜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光緒二十五年重建本。
[66] 本段援用的西諺,參見張包養甜心網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第三版)》,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8頁。
[67] 這種編纂方法更早的來源是唐末的《年夜中刑法總要格后敕》以及后來的《年夜中刑律統類》。參見薛梅卿:《宋刑統研討》,北京:法令出書社,1997年版,第33—35頁。
[68] 《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395—397頁。
[69] 《宋刑統》,薛梅卿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352—354頁。
[70] 《年夜明律》,懷效鋒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143。
[71] 《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北京包養網ppt: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399—406頁。
[72] 《宋刑統》,薛梅卿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356—362頁。
[73] 《年夜明律》,懷效鋒點校,北京: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144—145頁。
[74] 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32—245頁。
[75] 《品德經·三十七章》。
[76] 《論語·衛靈公》。
[77] 《品德經·五十七章》。
[78] (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163頁。
[79] 《論語·顏淵》。
[80] 《論語·子路》。
[81] 《論語·子路》。
[82] 《論語·顏淵》。
[83] 《論語·為政》。
[84] (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163頁。
[85] 參見牟潤孫:《注史齋叢稿》(上),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14頁。
[86] 《孟子·離婁下》。
[87] 參見徐復觀:《論藝術》,北京:九州出書社,2014年版,第5頁。
[88] 《孟子·公孫丑上》。
[89] (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53頁。
[90] 《禮記·仲尼燕居》。
[91] (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51頁。
[92] 《禮記·樂記》。
[93] 語出《后漢書》卷46《郭陳列傳》。
[94] 瞿同祖:《清律的繼承和變化》,載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431頁。
[95] 《孟子·公孫丑上》。
[96] (宋)朱熹、呂祖謙撰:《朱子近思錄》,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0年版,第97頁。
[97] (宋)朱熹、呂祖謙撰:《朱子近思錄》,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0年版,第95頁。
[98] 孫憲忠:《平易近法典是對國家管理體系和管理才能現代化的主要晉陞》,《中國法令評論》,2020年第3期。
[99] 孫憲忠:《平易近法典何故為“典”》,《時代主人》,2020年第6期。
[100] 《爾雅·釋言》。
[101] (東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1988年版,第200頁。
[102] (東漢)劉熙撰,(清)畢沅疏證,(清)王先謙補:《釋名疏證補》,祝敏徹、孫玉文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211頁。
[103] 王利明:《開創立法先河 護航平易近族復興》,《國民日報》,2020年5月28日,第13版。
[104] 王澤鑒:《中國平易近法的特點及解釋適用》,《燕年夜法學教室》包養甜心,2021年第1期。
[105] 江平:《為實施紀念鼎撰寫的鑄鼎銘文》,江平著,孫國棟編:《律師與法治》,北京:北京出書社,2021年版。
[106] 《禮記·年夜學》。
[107] 參見謝晶:《無“法”的司法:晚清巴縣工商業合伙債務糾紛解決機制研討》,《法制史研討》,2014年第25期;王帥一:《明清時代的“中人”與契約次序》,《政法論壇》,2016年第2期。
[108] 參見王帥一:《“無法”之訟:傳統中國國家管理體系中的田土細故》,《學術月刊》,2019年第12期。
[109] 語出張晉藩:《論中國現代平易近法——以清代平易近法為視角》,《清史研討》,2020年第4期。
[110] 語出范忠信包養平台:《明清律結構及私法在此中的位置》,《現代法學》,2000年第4期。
[111] 《莊子·人間世》。
[112] 宗白華:《宗白華講美學》,成都:四川美術出書社,2019年版,第159頁。
[113] 參見謝晶:《重實行與靖盜源——清律“盜賊窩主”立法道理及當代啟示》,《法商研討》,2018年第1期。
[114] 錢穆:《湖上閑思錄》,北京:生涯·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8年版,第145頁。
[115] 《周易·系辭上傳》。
[116] (清)章學誠撰:《文史通義校注》,葉瑛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3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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